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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KTV免费预定 2023年07月27日 07:00:10 12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摘要: ...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职工代表141人,实到职工代表98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民主讨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股计划(草案)》。

  与会职工代表认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股计划(草案)》(简称“本持股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股东和员工三方的共同发展,维护股东权益,完善公司的全面薪酬体系,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留住公司核心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加盟,有助于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同时,本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本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证券代码:60088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三年七月

  特别提示

  1、本持股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2、本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技术骨干。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相关的业务、业绩和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各期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

  3、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

  (1)从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中提取的持股计划奖励金;

  (2)员工其他合法薪酬;

  (3)员工融资或其他自筹资金;

  (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其中,持股计划奖励金的提取方式为:

  其中:

  1) B_[n]表示N年度提取的持股计划奖励金;

  2) E_[n-1]为N-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 E_[n-2]为N-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若 B_[n]小于或等于零,则当年不提取持股计划奖励金。

  持股计划奖励金提取10年,即2024年-2033年。

  首期持股计划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持股计划奖励金。按照上述持股计划奖励金的提取方式,首期持股计划资金以2023年度相比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差值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提取持股计划奖励金。

  4、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于:

  (1)二级市场购买;

  (2)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持股计划为分十期实施,首期持股计划将自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经董事会审议确认提取的奖励基金额度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标的股票。后续各期持股计划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自当期持股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购买;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6、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持股计划分十期实施,在2024年至2033年的十年内,滚动设立各期独立存续的持股计划。每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方式获得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2)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7、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执行。管理机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可以采用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也可以由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担任。

  8、公司审议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本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10、本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计划中作如下释义:

  一、本计划的参与对象、确定标准及份额分配情况

  (一)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参加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公司和子公司业务技术骨干。

  本计划的计划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计划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或公司纪律及规章制度,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4、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二)持股计划持有人及份额分配

  参加各期持股计划的具体员工及份额分配由董事会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相关的业务、业绩和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各期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参加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份额比例不超过当期持股计划总份额的30%。公司董事会审议各期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一)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

  1、从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中提取的持股计划奖励金;

  2、员工其他合法薪酬;

  3、员工融资或其他自筹资金。

  其中,持股计划奖励金的提取方式为:

  其中:

  1) B_[n]表示N年度提取的持股计划奖励金

  2) E_[n-1]为N-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 E_[n-2]为N-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若B_[n]小于或等于零,则当年不提取持股计划奖励金。

  持股计划奖励金提取10年,即2024年-2033年。

  (二)公司制定的持股计划分十期实施,自2024年度始至2033年度止。

  (三)公司每年度计提上述持股计划奖励金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划入持股计划托管账户,并通过证券账户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方式取得标的股票。

  (四)首期持股计划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持股计划奖励金。按照上述持股计划奖励金的提取方式,首期持股计划资金以2023年度相比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差值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提取持股计划奖励金。

  (五)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持股计划进行成本计量和核算。

  三、本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1、二级市场购买;

  2、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持股计划为分十期实施,首期持股计划将自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经董事会审议确认提取的奖励基金额度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标的股票。后续各期持股计划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自当期持股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购买;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各期持股计划中,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其持有人受让标的股票的价格按照公司回购均价(含交易费用)确定。

  (二)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持股计划分十期实施,即2024年至2033年每一年度实施一期,各期持股计划相互独立,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持股计划首期资金总额尚未确定,且目前实际购买持股计划项下股票的日期、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持股计划首期持有的股票数量尚不确定。

  四、本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和终止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持股计划分十期实施,在2024年至2033年的十年内,滚动设立各期独立存续的持股计划。每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持股计划时起计算。各期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当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方式获得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2、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三)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持股计划变更或终止实施时,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就处置方案提出建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执行。管理机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可以采用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也可以由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担任。

  六、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2)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持股计划“九、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计划资产;

  (7)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管理机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管理协议条款

  (一)管理机构

  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执行。管理机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可以采用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也可以采用由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担任。

  如由公司自行管理,由管理委员会作为日常管理方,并制定具体管理规则,切实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持股计划若委托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机构沟通确定,具体约定见管理协议相关条款。

  (三)管理协议条款

  如委托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协议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2、资产委托状况;

  3、委托资产的投资;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5、信息披露;

  6、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7、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8、其他事项。

  八、实施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持股计划。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持股计划充分征求职工意见。

  (三)独立董事对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对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专项意见。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持股计划,并公告相关决议、持股计划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法律意见书等。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持股计划。

  九、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每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管理规则》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分配持股计划资产。

  2、每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当期持股计划即终止。当期持股计划届满终止的,由管委会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清算分配;当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继续由管委会代表持有人管理该期持股计划资产。

  每期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所获得的红利,可由管委会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二)持有人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职务变更

  每期持股计划未清算分配完毕前,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委会决定是否收回。如收回,由管委会决定无偿收回及对该等份额进行分配。

  2、解除劳动合同

  每期持股计划未清算分配完毕前,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或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或约定解除,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委会决定是否收回。如收回,由管委会决定无偿收回及对该等份额进行分配。

  3、每期持股计划未清算分配完毕前,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终止该等持股计划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委会决定是否收回。如收回,由管委会决定无偿收回及对该等份额进行分配。

  (1)持有人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从公司离职或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离职。

  4、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

  5、退休

  持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6、死亡

  持有人死亡的,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十、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三)本持股计划与公司之前进行的任何薪酬、奖励、激励计划等均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四)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7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简称“《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145,200股限制性股票。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5,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8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2023年5月1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公告》。在约定的申报时间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四)2023年7月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1.8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83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45,2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59,353,6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7月31日完成注销,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以及限制性股票认购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公司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75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24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当出席的董事十一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十一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促进公司、股东和员工三方的共同发展,维护股东权益,完善公司的全面薪酬体系,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留住公司核心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在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董事潘刚、赵成霞、王晓刚、赵英、王爱清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5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股计划管理规则(草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规范公司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股计划管理规则(草案)》。

  董事潘刚、赵成霞、王晓刚、赵英、王爱清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5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76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临时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24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当出席的监事五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五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监事会认为:《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有利于促进公司、股东和员工三方的共同发展,完善公司的全面薪酬体系,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留住公司核心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加盟,有助于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

  监事王燕芳、王彩云、白利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因监事回避而无法有效召开并作出决议,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股计划管理规则(草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监事会认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股计划管理规则(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监事王燕芳、王彩云、白利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因监事回避而无法有效召开并作出决议,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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